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的教学、工作秩序,加强校风建设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全面发展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条例。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,是学校维护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一种必要手段,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、鞭策广大学生强化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。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具体分析,集体讨论的原则。确定对违纪学生处分的依据主要有三条:一是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;二是看其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;三是看其平时的一贯表现。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。如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,所在学习中心应及时复查核实。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种:1、警告;2、严重警告;3、记过;4、勒令退学;5、开除学籍。 第五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六条 成立非法组织;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,经教育仍不悔改;举行非法游行、集会;书写、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;组织煽动闹事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八条 在网上发表反动言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 被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受上述处罚,属过失犯罪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 (二)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十条 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、踢坏门窗或损坏桌椅者;损坏图书、仪器等教学设备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,后果严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,取消本次考试成绩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并在网上通报批评,本门课程必须重新修读,再犯者勒令其退学及以上处分。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,开除被替考者的学籍,触犯国家法律的,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。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,严重扰乱考场秩序,态度恶劣,对监考、巡考进行人身攻击,当场中止其考试,视情节轻重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。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(设计)如有抄袭、购买、代写等不端行为的,取消其成绩,并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收回。 第十六条 学生在“网上江大”的BBS、微信中发表反动的、骚扰性的、中伤他人的、辱骂性的、恐吓性的、伤害性的、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,学生擅自在网上公开作业题、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、警告、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。 第十七条 学生道德品质恶劣,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给予勒令退学、开除的处分。 第十八条 勒令其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;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不发给任何证明,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,不得再次报读江南大学。 第十九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,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,经审核属实者,可从轻处分。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在最后一学期受严重警告处分者,需经毕业资格审查,决定是否准予毕业。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。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撤消处分的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、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管理的法规、文件精神,对受校纪处分后各方面表现好的学生,贯彻重在教育的原则,可予以撤消处分。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可以申请撤消处分; Ø 撤消处分的条件: 1、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、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,并有实际的改正; 2、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。 Ø 撤消处分的程序: 1、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三个月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,填写《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撤消处分申请表》。 2、组织评议:学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民主评议,并提出是否撤消处分的意见。 3、学院批准: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对同意撤消处分的,报学院批准;撤消处分的发文按给予处分的程序办理。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。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生效。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1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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