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5-05-06来源: 编辑:

关于印发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财行[2013]523

 

党中央各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各人民团体,各民主党派中央,全国工商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组织部、公务员局:

 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》的要求和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的精神,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,我们制定了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从201411日起施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向我们反映。

 

    附件: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

 

          财政部  中共中央组织部  国家公务员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1229

 

附件:

 

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 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,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,加强培训费管理,节约培训费开支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培训,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、《公务员培训规定(试行)》,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、任职培训、专门业务培训、初任培训等。

  第三条 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,是指党中央各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,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(以下简称各单位)

  第四条 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,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,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,保证培训质量,节约培训资源,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

  第五条 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。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(包括培训名称、对象、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参训人数、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),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,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(党委)会议批准后施行。

  第六条 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,原则上不得调整。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,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、国家公务员局、财政部备案。

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

  第八条 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,包括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培训场地费、讲课费、培训资料费、交通费、其他费用。

  (一)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。

  (二)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。

  (三)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。

  (四)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。

  (五)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。

  (六)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、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。

  (七)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、文体活动费、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、食宿等支出。

第九条 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,分项核定、总额控制。综合定额标准如下:

 

 

 

单位:元/人天

住宿费

伙食费

场地费和讲课费

资料费、交通费和其他费用

合计

180

110

100

60

450